诚信经营规范
本会订有「诚信经营规范」基于廉洁、透明及负责之经营理念,明确规范董事、监察人、委员会委员及顾问、首席执行官与所有受雇人、受任人及具有实质控制能力之人,应遵守民法、财团法人法、商业会计法、公益劝募条例、政治献金法、政府采购法或其他相关法令及本会相关规章,以落实诚信经营。
109年01月05日 本会制定「诚信经营规范」
113年11月10日 本会「诚信经营规范」之修订业经 第十五届第四次董监事会议决议通过
114年01月04日 卫生福利部核备通过:卫授家字第1130117472号函
114年05月13日 本会会内网站公告:伊字第114091001号
财团法人伊甸社会福利基金会诚信经营规范
109.01.05 制定、113.11.10 一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财团法人伊甸社会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本会)基于廉洁、透明及负责之经营理念,订定诚信经营规范,并创建良好之组织治理与风险控管机制,以落实捐助章程所设立之宗旨及任务,创造永续发展之经营环境。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规范所称本会人员,系指本会董事、监察人、委员会委员及顾问、首席执行官与所有受雇人、受任人及具有实质控制能力之人。
第三条 不诚信行为
本规范所称不诚信行为,系指本会人员于办理业务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提供、承诺、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当利益,或做出其他违反诚信、不法或违背受托义务之行为。
前项行为之对象,包括服务用户、公职人员、参政候选人、政党或党职人员,以及任何公、民营企业或机构及其董事(理事)、监察人(监事)、经理人、受雇人、实质控制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四条 利益态样
本规范所称利益,系指任何形式或名义之金钱、餽赠、佣金、职位、服务、优待、回扣、款待等。但属正常社交礼俗,且系偶发而无影响特定 权利义务之虞时,不在此限。
前项正常社交礼俗之认定标准如下:
一、基于工作需要,于国内(外)访问、接待外宾、推动业务及沟通协调时,依当地礼貌、惯例或习俗所为者。
二、基于正常社交礼俗、促进关系参加或邀请他人举办之正常社交活动。
三、因业务需要而邀请或受邀参加特定之活动、参访等,且已明订前开活动之费用负担方式、参加人数、住宿等级及期间等。
四、参与公开举办且邀请一般民众参加之民俗节庆活动。
五、为社会礼仪习俗或其他符合本会规定者。
第五条 法令遵循
本会人员应遵守民法、财团法人法、商业会计法、公益劝募条例、政治献金法、政府采购法或其他相关法令及本会相关规章,以作为落实诚信经营之基本前提。
第二章 作业处理程序
第六条 专责单位
本会指定行政管理处处长室办理本作业进程之修订、运行、解释、咨询服务暨通报内容登录建档等相关作业,主要职掌下列事项:
一、协助将诚信与道德价值融入本会经营策略,并配合法令制度订定确保诚信经营之相关防弊措施。
二、订定防范不诚信行为方案,并于各方案内订定工作业务相关标准作业进程。
三、规划内部组织、编制与职掌,对业务范围内较高不诚信行为风险之业务活动,建置相互监督制衡机制。
四、诚信政策宣导训练之推动及协调。
五、规划检举制度,确保运行之有效性,及受理内部与外部之检举。
六、订定检举事项类别,依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及第九条办理。
七、协助董事会及管理阶层查核及评估落实诚信经营所创建之防范措施是否有效运作,并定期就相关业务流程进行评估遵循情形,作成报告。
第七条 收受不正当利益之处理程序
本会人员遇有他人直接或间接提供或承诺给予第四条规定之利益,除有第四条第二项所订情形外,应依下列进程办理:
一、提供或承诺之人不论有无职务上利害关系者,应予退还或拒绝,并陈报其直属主管,必要时知会本会专责单位。
二、无法退还时,应立即陈报其直属主管,并于收受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交本会专责单位处理。
本会专责单位应视第一项利益之性质及价值,提出退还、付费收受、转赠其他慈善机构或其他适当建议,陈报首席执行官核准后运行,若涉及董事、 监察人、委员会委员及顾问,则陈报董事会核准后运行。
第八条 禁止提供任何不正当利益及处理程序
本会不得提供或承诺任何形式之不正当利益。
本会人员如因受威胁或恐吓而提供或承诺不正当利益,应立即陈报直属主管,并通知本会专责单位,检讨相关情事,以降低再次发生之风险。若涉及董事、监察人、委员会委员及顾问,则陈报董事会处理。
如发现涉有不法情事,并应立即通报司法单位。
第九条 政治献金之处理程序
本会不捐赠政治献金。
第十条 利益回避
本会董事及监察人对董事会所列议案,与其自身有利益冲突者,讨论及表决时应予回避,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其表决权。董事间亦应自律,不得不当相互支持。
第十一条 服务用户之权益保障
本会提供服务应遵循相关法规,确保服务用户之权益。
第十二条 社会大众之责信
为妥善运用社会资源,本会捐款之收受、保管及运用,应遵循相关法规,并定期于本会官网及会讯公开服务成果。
第十三条 财务透明
本会应就具较高不诚信行为风险之活动,创建会计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不得有外帐或保留秘密帐户,并应随时检讨,俾确保该制度之设计 及运行持续有效。本会稽核室应定期查核前项制度遵循情形,并作成稽核报告提报董事长,且得委任会计师运行查核,必要时,得委请专业人士协助。
第十四条 避免与不诚信经营者交易
本会人员应避免与涉有不诚信行为之对象从事业务活动,经发现业务往来或合作对象有不诚信行为者,应立即停止与其业务往来。
第十五条 契约明订诚信经营
本会应将诚信经营条款纳入契约书范本,并要求签约对象确实遵守本会诚信经营政策,如对象涉及不诚信行为,本会得随时终止契约。契约若无载明时,本会将提醒签约对象并进行沟通。
第十六条 教育训练与考核
董事长、首席执行官或该等职务之人,应定期向董事、监察人、委员会委员及顾问、首席执行官与所有受雇人、受任人及具有实质控制能力之人说明本会诚信经营政策。
本会定期对董事、监察人、委员会委员及顾问、首席执行官与所有受雇人、受任人及具有实质控制能力之人,举办教育训练与宣导,使其充分了解 本会诚信经营之决心、政策、防范方案及违反不诚信行为之处置。
第三章 检举、奖惩及申诉制度
第十七条 检举管道
本会创建独立保密检举信箱及独立检举专线,公告于本会官网及内部网站,任何人发现有违反诚信经营之虞时,均得提出检举。
检举人须具名通过检举信箱载明具体事证,本会受理后进行后续调查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检举人保护
本会承诺,检举人不因检举情事而遭不当处置,或其他不利处分;且本会专责单位及其他协助处理之相关人员,应以书面声明保密检举人之身分数据及检举内容。
第十九条 检举事件处理程序
本会专责单位对于不诚信行为之检举案件,应依下列进程处理之:
一、确定检举情事是否在检举适用范围,并于检举人提出检举后三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形通知检举人。检举案件如虚伪不实,或无具体内容,或非违反第三条及其他相关法令规定之不诚信行为者,本会专责单位将不予受理。
二、本会专责单位于受理检举案件经查证属实,检举情事涉及一般员工时,应呈报至其上一级主管,若检举情事涉及董事、监察人、委员会委员及顾问或首席执行官时,调查报告应呈报至董事会审理。受理及调查过程,有利益冲突之人,应予回避;检举案件之处理情形,得适度以书面或其他方式通知检举人。
三、如经证实被检举人确有违反相关法令,或本会诚信经营政策与规定者,应立即要求被检举人停止相关行为,并为适当之处置,且于必要时得通过法律进程请求损害赔偿,以维护本会之名誉及权益。
四、本会专责单位人员受理检举案件后,无正当理由而未处理,或被检举人之主管于被检举前已知悉有非法、不道德或不诚信行为之情事,应处理而未处理者,依本会工作规则办理。
五、如检举情事经查证属实,应会同相关单位检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提出改善措施,以杜绝相同行为再次发生。如属重大违规或本会有受重大损害,本会专责单位应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申诉制度
本会于做出惩处决定前,应提供被检举人陈述意见或申辩之机会;若被检举人对于惩处结果仍不服者,可依本会「员工申诉办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奖惩制度
本会对于本会人员违反诚信行为者,应依相关法令或本会相关人事规章惩处。
本会鼓励内部及外部人员检举不诚信行为或不当行为,视检举情事之情节轻重给予奖励;内部人员如有虚报或恶意指控之情事,应予以惩处。
第二十二条 纪录保存
检举受理、调查过程及调查结果,均应留存书面文档,并至少保存五年,其保存得以电子方式为之。保存期限未届满前,如发生与检举内容相关之诉讼时,相关数据应续予保存至诉讼终结止。
第二十三条 内部公告
本会依相关规定,于内部网站揭露违反诚信行为之受惩处人员。
第二十四条 政策宣
本会专责单位应定期举办内部宣导及教育训练,向本会人员传达诚信之重要性。
第二十五条 信息揭露
本会将于本会网站及年报揭露本规范内容及运行情形。
第二十六条 修正与实施
本会之诚信经营规范经董事会通过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为创建诚信透明之理念及促进健全经营,检举不法人人有责,如发现本会或本会人员违反本会「诚信经营规范」之行为,您可检具事证通过电子信箱向本会检举,本会将对检举人之身分数据及检举内容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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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信箱:service@eden.org.tw
检举电话:(02)2239-3381
受理单位:伊甸基金会行政管理处处长室